各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专项检查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222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前一段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成果,全面清理返还已公布的清单目录外的涉企保证金,迎接年底国家开展的专项督查。现将我市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专项检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市内所有收取涉企保证金项目的各级政府部门(单位)。
(二)检查内容
1.涉企保证金清单落实情况。是否落实执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107号)规定的23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目录清单之外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是否取消清理。
2.建立健全资金台账情况。对涉企保证金及其相关项目是否建立健全相应的资金台账,包括保证金收取的标准、依据、时间、缴交单位、缴纳比例、应收缴金额、已收缴金额、已返还数额和未返还余额等相关信息。
3.保证金返还情况。对已取消、超标准收取、逾期未返的保证金是否全部清理返还。
二、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以下统称保证金),均纳入清理规范范围。
2.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3.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清理规范范围。
(二)清理原则
1.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2.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3.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按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4.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和收取保证金。
5.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有调整的,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相关规定。
6.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三、方法和步骤
检查采取全面自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全面自查阶段(9月13日前完成)。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设立的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取消各种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所有收取保证金及相关项目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台账,对在目录清单内收取的保证金项目,要逐项健全相关的资金凭证和有关凭据;对已取消、超标准收取、逾期未返的保证金应全部清退返还企业。
(二)专项检查阶段(9月底前完成)。市经信委将联合市直有关单位对重点地区(部门)和主要涉企保证金项目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
1.仍存在自行收取或变更名称收取保证金的地区(部门);
2.不在我省公布的23项目录清单之内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应当取消的保证金相关项目,如白蚂蚁防治保治基金、河道采砂尾碴清理保证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保证金、土地竞买保证金、矿业权竞买保证金、国有产权交易竞买保证金等;
3.已清理的大额未返还保证金如国有产权交易保证金、工业用地预申请保证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引进品牌履约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环境治理保证金、耕地复垦押金、绿带绿地恢复保证金;
4.对已取消、超标准收取、逾期未返的保证金等。
(三)总结整改阶段(10月底前完成)。市经信委将对全面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抓好整改落实。
各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于9月13日前将自查报告以及《福建省涉企保证金台账表》(纸质版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2份送市政府1号楼541室,电子版请通过内网发送),并抄送市财政局,以便汇总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市经信委联系人:沈君婷
联系电话:2290478 13615988310
电子邮箱:ptjmwbgs@163.com
附件:福建省涉企保证金台账表
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莆田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