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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
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热诚欢迎您的参与。
 国欢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国欢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欢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镇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由主管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各科室负责人及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人口计生系统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
    (五)涉外宣传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
    (六)没有确认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内容
    (七)各种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四项手术数椐
    (八)病残儿病情等内容(结果待定)
    (九)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发生率及案例
    (十)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发生率及具体案例
    (十一)没有确认的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
    (十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例数
    (十三)统计数字
    (十四)性别比情况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主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由我镇牵头与其他政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我镇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政府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镇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提出申请,相关科室应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全镇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财务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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