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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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PT0001-0400-2017-00017
生成日期: 2017-02-14   主办单位: 涵江区发改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备注/文号: 涵发改〔2017〕24号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涵发改〔201724    签发人:欧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内各股室:

根据《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涵发改〔201716号),为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现将在涵发改〔2016346号基础上重新修订后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214

 

抄送:区委办、区府办,区审改办、存档(2

 

 

 

 

涵江区发改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招投标监管、重大项目稽查行为,在我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我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公开,依法、公正、透明。

第四条 我局负责统筹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使用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我局各股室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我局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数据库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  数据库的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 我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执法检查人员、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等,录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数据库。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自2017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事项实现100%全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九条 我局建立且录入本部门的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十条 我局按照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使用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监管实际需求,建立本辖区的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库依据市场主体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和比例,动态调整。

  

第三章  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发布

第十一条 我局应当根据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使用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监管的实际情况,发布本部门的检查计划。

  第十二条 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被抽查了的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三条 我局实施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并进行分配。

  

第四章  抽查方法

  第十四条 我局从本部门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的,应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检查人员。

被抽中检查人员如碰到事假、病假等不在岗的情况,应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开展监督检查,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在5%左右。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但是,对于进入信用信息库,信用评级为“差”状态、有投诉举报或已掌握有违法线索的市场主体经营者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六条 我局实施检查计划,可以采取一般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和人员的抽取,可以通过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在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第五章  结果录入和公示

  第十八条 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九条 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与反馈情况录入电子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一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每年1月底之前,应当公开上一年度检查的执行情况。

  公开内容应包含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检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查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莆田市涵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解释权归莆田市涵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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