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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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涵江区旅游事业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索引号: PT04123-3000-2016-00006
生成日期: 2016-04-22   主办单位: 涵江区审计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涵江区旅游事业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备注/文号: 涵审报[2016]4号

涵江区旅游事业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规定,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6年3月7日至3月15日,对涵江区旅游事业局(下称旅游局)2013年1月-2015年12月的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本次审计的重点是旅游局局本级及下属单位(涵江区白塘湖风景区管理处)的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延伸审计了2011-2012年旅游局执行的两个规划设计的区级重点项目。审计期间,审计组按照规定张贴审计公示。涵江区旅游局对其提供的审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诺。莆田市涵江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1、单位概况:

涵江旅游事业局,为财政全额核拨单位,事业参公,人员编制5人,其中科级领导2人,干部3人,内设1个下属单位,白塘湖风景区管理处。旅游局单位职能如下:

)组织全区旅游资源普查,掌握旅游事业发展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旅游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全民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开展旅游促销活动;开拓国内国际旅游客源市场,开辟旅游项目和旅游线路;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

(三)发展国内公民旅游,负责对国内旅游、出境(出国)旅游的管理、指导和旅游签证。

(四)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辖区内景区景点的规划、评审、建设和管理,做好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六)负责全区旅游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检查监督;组织涉外及星级饭店的评定、复核、报批工作;指导并协助旅游经营单位逐步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2、财政、财务收支情况(2013.1-2015.12):2013年收入1129349.77元,支出1140511.86元,结余-11162.09元。2014年收入1771839.08元,支出1823611.16元,结余-51772.08元。2015年收入2123647.65元,支出2154004.95元,结余-30357.3元。

3、固定资产变动情况:2013年期初151339元,2015年期末151339元,期间无购置固定资产。

4、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1)债权变动情况:期初金额0元、期末金额0元,无债权变动情况。

(2)债务变动情况:期初金额0元、期末金额0元,无债务变动情况。

    5、三公经费(出国费、车辆费用、公务接待费)、会议费支出情况(单位:元):

项目   年度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合计

金额

比上年增减%

金额

比上年增减%

金额

比上年增减%

金额

出国费

50000

0

-100

0

0

50000

接待费

16400

-15.5

2950

-82

0

-100

19350

车辆使用费

30400

1.3

22245

-26.8

11500

-48.3

64145

会议费

0

0

0

0

0

0

0

合计

96800

96

25195

-74

11500

-54.4

133495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涵江区旅游局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会计核算基本真实地反映了涵江区旅游局的财政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等情况;基本上能按事前预算安排支出,没有超预算支出。但还存在项目资金长期闲置、个别工程项目少收履约保证金、资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此涵江区旅游局应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纠正整改。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项目进展缓慢,资金长时间闲置。

    1、“涵江区白塘湖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项目于2011年5月22日由涵江区旅游局与上海合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莆田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两家设计单位(下称承担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款133万元,合同期限60个工作日。区财政于2011年8月4日(2011年9月9号凭证)拨入区旅游局该项目前期及项目资金计143万元,区旅游局于2011年10月、2012年1月、2012年3月支付给承担设计单位合同定金及初步成果设计费计55.2万元(上海合乐公司51.2万元,莆田规划院3.99万元),于2012年3月-2013年7月支付本局参予该项目干部下乡补贴1.66万元,支付专家考察交通及住宿接待等费用3.10万元,合计支出59.96万元,之后该项目没有执行,停止支出,余额86.04万元专项资金4年以上闲置在区旅游局账户。

2、“涵江区2012-2022年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与重大项目策划”项目于2012年6月实行邀请招投标方式邀请3家单位进行,对未中标单位每家给予5万元经济补偿,经评标后确定由中国研究院北京创意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承担策划单位)中标,于同年7月10日与涵江区旅游局签订合同,合同款220万元,合同期限12个月。区财政于2012年9月(2012年9月13号凭证)拨入区旅游局该项目前期及项目资金计95万元,区旅游局于2012年8月、9月支付给承担策划单位合同定金66万元(2012年9月16号凭证,8月30万元,9月36万元),于2012年8月支付给两家未中标单位10万元经济补偿款及招标代理费0.5万元,于2012年8月-2013年9月支付支付专家考察交通及住宿接待等费用10.29万元,合计支出86.79万元,之后该项目没有执行,停止支出,余额8.21万元专项资金2年以上闲置在区旅游局账户。

3、“涵江区白塘湖环游步道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于2015年3月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经评标后确定由福建省和中盛市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承建单位)中标,于同年3月23日与涵江区白塘湖风景区管理处签订合同,合同款1114.85万元,合同期限45日历天。区财政分别于2015年7月(2015年9月14号凭证)、12月(12月23号凭证)拨入区旅游局该项目前期及项目资金计108.89万元、第一期工程进度款70万元计178.89万元,白塘湖风景区管理处于2012年7月、12月支付给承建单位工程8%预付款89.19万元、第一期工程进度款70万元计159.19万元(2015年9月17号凭证,12月28号凭证),于2015年8月支付招标代理费、工程设计、监理等费用计12.1万元,合计支出171.29万元,之后该工程停工,停止支出,余额7.60万元工程专项资金闲置在白塘湖风景区管理处账户。

以上违反了《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第(五)款“进一步强化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对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资金使用方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相关规定。

对此,涵江区旅游局应及时请示区政府明确上述项目是否继续执行,若需继续执行,应加快项目进度,促进项目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若不再执行上述项目,应及时将101.85万元的闲置资金上缴区财政,并按相关规定合理合规地处理好项目善后工作。

(二)个别工程项目少收履约保证金。

    1、“涵江区2012-2022年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与重大项目策划”项目,招标时规定中标单位应交履约保证金10万元(闽建发招字【2012】46号),涵江区旅游局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也没有收取该笔保证金。

2、“白塘湖风景区低洼树林填土方”工程,由白塘湖风景区管理处指定给福建省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填土,合同总额6.82万元,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没有收取履约保证金0.68万元。

以上不符合《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莆政综〔2009〕114号)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工(交工、完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相关规定。

对此,区旅游局应改正此类错误做法,不得再出现类似行为。 

(三)固定资产没有明细账,个别新购财产没登记为固定资产。

审计抽查发现,区旅游局及其下属单位-白塘湖风景区管理处账面上对固定资产科目没有登记明细科目,个别新购财产达到入账标准没有登记为固定资产,如旅游局2014年9月16号凭证购装订机0.106万元、白白塘湖风景区管理处2015年9月15号凭证购考勤机0.135万元,超过1000元价值标准没有登记资产。     

以上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等相关规定。

对此,区旅游局应自行组织人员进行资产盘点,补登资产,按要求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局。

四、审计建议

1、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管理,严格按照莆政综【209】114号、115号文件进行标前、标后进行管理工程项目。

3、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莆田市涵江区审计局

   二0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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