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2016年3月21日起,涵江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涵江区2015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代码208)科目(含“就业补助”款,其中: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等两项;“残疾人事业”款,其中: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残疾人康复、残疾人就业和扶贫、残疾人体育、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等六项)进行审计。本次审计对涵江区政府所属人社、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进行了重点审计,并延伸了3个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部分乡镇、街道。审计期间,审计组按照规定张贴审计公示。涵江区财政局、涵江区民政局、涵江区残联、涵江区人社局等单位对其提供的审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莆田市涵江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基本情况
(一)支出范围
2015年,涵江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支出范围主要以以下几方面为主,分别是:就业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康复、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就业和扶贫、残疾人事业---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
(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2015年,涵江区共筹集和安排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资金1553.76万元,其中: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1368.39万元,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72.46万元,本级财政筹集安排112.91万元;2015年涵江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共支出575.71万元,其中:省级资金支出399.84万元,市级资金支出62.96万元,区级资金支出112.91万元;年末累计滚存结存1729.66万元(2015当年度结余978.05万元,2014年度结余644.01万元,2014年之前结余107.6万元)。
2015年涵江区人社局没有组织劳动职业培训,故未发生职业培训补贴。2015年涵江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主体达169人,贷款总额1352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2015年,涵江区积极落实残疾人保障措施、残疾人居家托养工作、残疾人无障碍工作、康复指导工作,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如下。
(一)落实了残疾人保障措施。
2015年共将5327名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低保户,5073人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发放生活补助资金303万元;1227人一级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政策,发放补贴资金70.99万元;734户家庭享受“一户多残”困难补助,发放补助资金85.61万元;为12714名残疾人办理意外保险,保险金额25.5万元,确保了残疾人生活有所保障,减轻了家庭负担。
(二)落实了居家托养工作。
2015年共对智力、精神等部分重度残疾人进行机构托养15人,补助7.5万元,进行居家托养的151人,补助30.2万元,满足了残疾人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
(三)落实了残疾人无障碍工作。
2015年涵江区共对111名残疾人进行无障碍改造,发放补助金24.3万元,全部完成改造。
(四)加大了康复指导力度。
2015年共完成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101例;配发护理床17床,发放轮椅57辆;为100名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治疗发放医疗补助金7万元,为39名脑瘫、智力等儿童进行康复训练补贴,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形成以家庭为基础、社区参与的良好工作机制。
(五)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2015年涵江区共对169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贷款总额1352万元,进一步减少了失业人员。
但审计发现,涵江区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补助、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审核把关、政策宣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内部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规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残疾人事业”资金方面存在的问题。
1、超标准支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12.7万元。
按照有关规定,患有脑瘫、智力、精神等障碍的10周岁以下儿童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康复训练医疗费后,个人自付部分可在残联部门继续报销救助费,其救助标准按个人自付与规定的补助标准(1.5万元/人,1.2万元/人,0.8万元/人)两者孰低的原则报销。
(1)自费训练医疗费不足造成超标准支付4.08万元。
审计核查涵江区2015年残疾儿童救助经费档案发现,2015年涵江区残联共对39人患有脑瘫、智力、孤独等残疾的儿童进行康复救助。其中有7人在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金额不足补助标准,而涵江区残联全部按补助标准支付救助经费,造成多补助4.08万元。审计过程,涵江区残联已收回了上述多支付的补助金4.08万元,暂存区残联账户。
(2)多开训练医疗费造成超标准支付8.62万元。
审计延伸至民办的残疾儿童训练机构发现,共有9人残疾儿童没有在相关机构训练,而开具康复训练医疗费收据,多报救助费8.62万元(说明:其中,萩芦镇陈*翔,脑瘫病,因与第1点重复,此处只计算0.7万元)。审计过程,白沙镇陈*亮已主动退回0.8万元,暂存区残联账户。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莆田市残联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救助经费应先由医疗保险报销后,对自付部分进行补助,如果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如果自付不足救助标准的按发生的实际承担额进行补助,剩余资金可用于扩大救助其它残疾儿童。”、第十七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以外的用途,即仅用于康复机构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用于其他医疗费用和无关费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项目实施原则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限期收回资金,并取消补助资格。 ”
对此,涵江区残联应自行全面核查各年度残疾儿童救助经费的补助情况,及时收回超标准支付资金,上缴区财政,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审核把关,确保不出现类似现象。
2、由于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多发重度残疾人补助金7.714万元。
(1)为死亡人员发放补助金4.104万元。
经审计AO系统核查及各乡镇残疾人联络员查证,发现涵江区对已死亡注销残疾证书的87人仍发放重度残疾生活补助金829 月(30元53月,50元776月),计多发4.039万元,多发一级护理补贴人数3人,13个月,共计0.065万元。
(2)重复发放补助金1.861万元。
经审计AO系统核查及各乡镇残疾人联络员查证,发现涵江区全区有12人同名同残疾证号发放重度残疾生活补助金445月,计多发1.861万元。
(3)为非重度残疾人发放补助金1.279万元。
经审计AO系统核查及各乡镇残疾人联络员查证,发现涵江区全区有8人不是二级以上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生活补助金325月,计多发1.279万元。
(4)滞后注销残疾证造成多发补助金0.47万元.
经各乡镇比对发现,部分残疾人在死亡后不及时注销残疾证,区残联继续发放此类人员补助金,由此造成多发补助金0.47万元遗留在乡镇财政账户上。
综上,由于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多发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7.714万元,其中4.27万元已发至残疾人个人账户,3.444万元遗在乡镇财政账户上。审计过程,涵江区残联已收回发至个人账户上的4.27万元,暂存区民政局及残联账户。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与实施办法》第九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各县(市、区)残联应每月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进行复核,当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出现户籍迁移、亡故等情形的,应及时进行核增、核减,并从次月起调整发放护理补贴。”、《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09〕201号)第六点(三)项“....各地应于每季度末由县级民政、残联认真核准实际享受人数,......”相关规定。
对此,涵江区残联及涵江区民政局应全面核查各乡镇重度残疾人补助发放情况,及时收回多发补助金,上缴区财政,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审核把关,确保不出现类似现象。
3、尚有231.43万元的“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指标不及时安排支出。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止,涵江区财政局对2015年收到的“残疾人事业”省、市专项资金指标尚有231.43万元没有及时安排支出。具体为:(1)残疾人就业和扶贫资金65.45万元(其中:残疾人联络员培训经费9.05万元;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金55万元;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1.4万元)。(2)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86.18万元。3、其他残疾人事业资金79.8万元(其中: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补助9.4万元;省级下拨的2014年度贫困残疾人无障碍改造补助10.5万元;市级下拨的2015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配套经费11万元;2016年残疾人托养项目补助37.3万元等)。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对此,涵江区财政局应协同残联、民政等具体用款部门及时安排支出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4、政策宣传不到位致使少发重度残疾人补助金6.65万元。
通过计算机抽查发现,2015年度涵江区至少有76人一级残疾人应享受而没有享受一级护理补贴,计554月,金额达2.77万元,至少有25人60周岁以上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应享受而没有享受重度生活补助金,计990月,3.88万元。
以上不符合《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与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县(市、区)残联、财政局对辖区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要进行专项核查,严格项目管理,通过设立投诉电话,将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拨付到人等办法,确保护理补贴对象准确、标准公开、发放到位。”《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09〕201号)第六点(三)项“......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对象准确、标准公开、发放到位,保证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对此,涵江区残联及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核查,发动各乡镇残疾人联络员将政策宣传到户,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户,体现民生资金应有作用。
5、内控制度不完善。
(1)残疾人联络员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导致残疾证注销管理极不规范。
审计抽查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由于残疾人联络员没有及时上报,审计单抽查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就发现大量残疾人死亡而证书没有注销,其中一级残疾人员有145人,二级60周岁以上的就有374人,个别出现没有死亡而被错误注销,如江口镇郑*治尚未死亡而在2013年1月证书被注销。由此给发放补助资金及管理造成很大的漏洞。
对此,建议残联部门建立残疾人联络员考评机制,每年不定时抽查考评各乡镇残疾人联络员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情况,对不尽责的联络员应及时更换,同时还应全面排查各级残疾人的健在情况,及时根据残疾人实际情况变更残疾证。
(2)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申报程序不合理。
根据《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与实施办法》第四条及《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09〕201号)第四点规定,重度残疾人申报生活补助金应按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村委会初核--乡镇残联复核--县(市、区)残联财政联合审批的由下至上程序进行。残疾人本身信息比正常人员闭塞,尤其重度残疾人信息更不灵通,在补贴发放过程不可避免会出现少申请而漏发的行为。这样就违背了“护理补贴只与残疾程度挂钩,不区分家庭收入,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我省户籍一级重试残疾人均可享受”的相关规定。
建议改为由上而下审核,先由县(市、区)残联从残疾证系统中筛选出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并与公安、民政部门相关信息比对,再将名单下发各乡镇残联,由残疾人联络员与村委会按人核实,并进行公示,然后按每月或毎季度发放补助资金至残疾人。
(3)“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文件规定不完善。
2015年精神、智力等残疾人托养服务仍按《关于印发〈2012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2〕52号),该文件对机构托养服务的只规定:“与福乐家园签定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并长期在机构中托养”,机构就可享受每人每年0.5万元的补助,而没有对在协议期内托养不足一年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审计审查涵江区残联15人精神残疾人员托养在涵江区医院精神科的在院记录发现,大部分不是全年在院,有1人(陈*英)在协议住院日(2015年10月1日)至审计时(2016年4月15日)均没有在院,而在之前又长期间断在院。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没有依据。
对此,建议详细规定托养在机构的补助资金支付方式,采用先托养后支付补助的方式,并要求一年中累计托养时间应达一定月数按机构托养的标准补助,对低于一定月数的按居家托养的标准补助,由患者自行结算托养费用。同时建议加大机构托养的补助金额。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支付存在很大漏洞。
涵江区残联在2015年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39人中到公办医院进行康复训练的只有12人,到民办机构康复训练的有27人,使用普通收据(部分使用存根联)作为康复训练支出的收费计算标准,无法真实计算其康复训练费的实际支出。且档案中没有复印各残疾儿童的《救助卡》,无法查询其是否达到康复训练的时间要求。
对此,建议残联部门对到民办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支出应严格审查,可要求民办机构在收取训练费用时用现金送存银行的结算方式,在报销救助经费时将银行送存单作为康复训练的计费标准。
(二)“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存在的问题。
1、尚有1498.23万元的“就业补助”专项资金结余闲置。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止,涵江区财政局的社保专户上尚有1498.23万元的“就业补助”专项资金结余。具体为:2015年结余746.62万元,2014年结余644.01万元,2014年前结余107.6万元。
以上违反了《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二、(五)“......对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资金使用方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对此,涵江区财政局应将上述结转两年以上的107.6万元收回到涵江区国库,同时协同涵江区人社局等具体用款部门及时安排使用项目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支付对象不符合规定。
审计发现,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共对莆田监狱的705人犯人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将鉴定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技能鉴定机构7.05万元(市鉴定站60%,区鉴定站40%)。
以上不符合《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闽财社〔2015〕4号)第十三条 “......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此,涵江区人社局应改变此类支付方式,按规定支付就业专项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3、“就业补助”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偏少。
审计发现,2015年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除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7.05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63.88万元、社会保险补贴31.4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48.19万元、就业服务信息平台36万元外, 其他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等开支为0元,仅2015当年度就有978万元闲置在财政部门没有支出。
以上不符合《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闽财社〔2015〕4号)第七条 “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 ”
对此,涵江区人社局应加大宣传力度,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补贴对象和申报程序,可联系公办职业学校及各乡镇村委会,考核就业补助对象,特别是加大创业和高技能人才服务资助,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
4、创业资助对象偏窄。
根据《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创业资助。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在闽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规定,在家自主创业如电商、自家种植、自家开店经营等人员明显无法享受资助,达不到鼓励创业的目的。
对此,建议扩大创业资助对象,同时应详细规定领取资助应提供的证明资料。
四、原因分析
(一)产生超标准支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的原因主要是,残联经办人员对文件规定“救助经费应先由医疗保险报销后,对自付部分进行补助......”,不认真理解,误认为只要医疗费超过标准就按标准予以支付。同时由于部分康复机构属于民办机构,收费没有正式发票,缺乏监督,可以随意开具收款收据,给多开医疗费造成可趁之机。
(二)产生多发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的主要原因是,残联经办人员不认真审核把关,同时残疾人死亡不会及时注销残疾证,通过经办人员一人每月与公安、民政系核对的工作量过大,没有及时核对,长久积压就会造成多发补助金。
(三)产生不及时安排支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原因主要是,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审核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
(四)产生漏发制度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的主要原因是,残疾人联络员不发挥应有作用,没有宣传到位,同时制度本身缺陷,补助金发放程序按“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村委会初核--乡镇残联复核--县(市、区)残联财政联合审批”由下至上进行。残疾人本身信息比正常人员闭塞,尤其重度残疾人信息更不灵通,这样在没有宣传到位的情况下,不可避免会出现少申请而漏发的行为。
(五)产生“就业补助”专项资金结余闲置的主要原因是,人社部门对此项工作的宣传不到位,很多劳动者如何可以享受“就业补助”不明确,导致没人申请相关补助,产生资金大量结余。制度本身缺陷,如就业培训补贴的要求学习的学时过长,造成没人愿意脱产培训,从而无法支出相关的补助。
(六)产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支付对象不符合规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没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为完成任务人社部门不得不进行集中鉴定,由此产生将款补贴给鉴定部门。
五、审计建议
(一)建议涵江区残联全面核查各年度的残疾儿童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同时制定内控制度,严把审核关,确保不出现财政救助资金流失。
(二)建议涵江区残联及民政局将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从乡镇收回由区级统一发放,并在发放前严格分级审核,由镇、村两级对发放名单进行确认签名并存档备查,避免出现多发和漏发行为。
(三)建议涵江区财政局协同具体职能部门及时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确保民生资金落到实处,避免资金闲置。
(四)建议涵江区人社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研究制定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细则,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资助范围,促进涵江区的就业创业事业发展。
(五)建议省、市财政、人社、残联、民政等部门完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相关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涵江区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残联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莆田市涵江区审计局。
莆田市涵江区审计局
二0一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