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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热诚欢迎您的参与。
 涵江区海洋与渔业局信息公开指南

涵江区海洋与渔业办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涵江区海洋与渔业办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莆田市涵江区海洋与渔业办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涵江”上查阅本《指南》。区海洋与渔业办办公室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相关信息的公开。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海洋与渔业办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本部门的主要信息;

?区海洋与渔业领导、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涵江”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由区海洋与渔业办编制的《涵江区海洋与渔业办信息公开目录》(网址为:http://www.pthj.gov.cn/)。

(二)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涵江”政府门户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海洋与渔业办部门信息;在区档案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部门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部门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涵江”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区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区海洋与渔业办受理本部门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区海洋与渔业办

咨询电话:05943587111

传真号码:05943368331

电子邮箱:pthjhyb@163.com

通讯地址:涵江区工业路194(临时办公地点:新涵大街富园路163号兴南市场边)

邮政编码:35111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涵江”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2.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部门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中国涵江”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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