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信息公开规范与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
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热诚欢迎您的参与。
 莆田市水文局信息公开指南

莆田市水文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贯彻实施《条例》,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莆田市水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莆田市水文局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莆田市水文局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莆田市水文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2.公开形式

通过莆田市水文局网站 (网址为:),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信息;此外,我单位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1)文件、公告栏等;(2)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获取信息的方法

登入莆田市水文网站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使用目录索引、全文检索方式获取信息。

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信息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

公众可在公共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设施获得信息;也可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0851开始执行)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市水文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42761201

传真号码:05942761203

电子邮箱:swzfgk@163.com

通信地址:莆田市水文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1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莆田市水文局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莆田市水文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依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为主。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莆田市水文局网站上流程图。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首页 |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管理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