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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
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热诚欢迎您的参与。
 城厢区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报相关分管领导审查;

    (四)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局机关各股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局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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