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在区档案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
第五条 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六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送交单位与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附件5)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 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