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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热诚欢迎您的参与。
 城厢区档案局信息公开指南

城厢区档案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城厢区档案局编制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城厢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城厢区档案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可以在城厢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查阅,也可以到城厢区档案局(馆)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查阅(具体地址:莆田市城厢区政府办公大楼108),该中心负责城厢区政府信息公开文件接收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01.政府应主动公开的其它信息

02.工作动态

03.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04.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0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06.应急管理

07.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

08.重大建设项目

09.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10.法规规章和规范

11.机构职能

具体信息目录在城厢区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公开形式

城厢区档案局在城厢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开区档案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xxgk.putian.gov.cn/。此外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即区档案局(馆)现行文件利用中心,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查询方法

公众可以到城厢区档案局(馆)现行文件利用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还可以从城厢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xxgk.putian.gov.cn/)“信息公开专栏上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城厢区档案局(馆)现行文件利用中心

咨询电话:0594 -2696557

传真号码:0594-2612956

电子邮箱:ptcxda435036@126.com 

通讯地址:莆田市城厢区政府办公大楼108  

邮政编码:351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登录“中国城厢”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城厢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莆田城厢”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中国莆田城厢”政府门户网站上“信息公开”专栏档案局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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