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检验检疫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莆田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莆田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莆田局所属单位和部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莆田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莆田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莆田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莆田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莆田局综合科负责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发布系统的维护工作。
莆田局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是莆田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督促相关人员依据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保密审查本单位本部门主动公开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本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莆田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除按规定免予公开的外,凡与莆田局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在莆田局网站、宣传栏或公众媒体等载体上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二章 公开范围、主体、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莆田局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领导小组审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删除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内容后公开;符合解密条件的,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公开。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公开。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为主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公开。
第八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应当与其他单位或部门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或部门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载体或者场所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莆田局门户网站;
(二)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载体或者场所。
第十条 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莆田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并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项目较多的,受理单位或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予以调整。申请人不按照要求予以相应调整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单位或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莆田局职能范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所属单位或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或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莆田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莆田局相关单位或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四条 莆田局各单位各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单位或部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莆田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属于莆田局相关单位或部门制作,并有证据证明该信息与莆田局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的,莆田局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核实证据后予以更正;证据不足以证明莆田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不予更正,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莆田局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莆田市政府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莆田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当年度以及历年累计的收费以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莆田局监审部门负责对莆田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社会评议。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单位监察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错误、虚假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八)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莆田局的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指莆田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要求,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批准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导致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莆田局监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信息公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列条款,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莆田局此前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所列条款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