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本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三、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予以公开。
四、各科室根据确定的公开内容制定的公开信息,须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开。
五、所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都要留存备份,并立卷归档,便于查阅。
六、委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遵守本规定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