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国资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有关本委信息公开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国资委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内容以《莆田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为依据。 二、本委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市国资委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信息公开依公开程序办理。需发布的信息内容由相关的职能科室制定,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登记后,由委政务公开办公室核稿后统一对外公布,重要信息的发布须经委主要领导人审批。
五、本委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可以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外的国资委信息。本委收到申请后,由本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得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委领导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七、除在本委开办的网站上公开信息外,还将通过市政府要求的形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
八、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委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