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分局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3月1日前向市局公室报告,以及在网站上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各分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起草及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对拒不整改的,取消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管人员年度评先、评优授奖资格。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