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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热诚欢迎您的参与。
 莆田市档案局信息公开指南

莆田市档案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莆田市档案局编制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莆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莆田市档案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莆田”或市档案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莆田市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查阅(具体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建设西路839号市档案局大院内),该中心负责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及市档案局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01.本单位领导、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0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03.档案事业及其它专项工作的规划、计划;

04.档案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05.本单位财政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执行情况;

0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0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0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 

25.工作动态;

30.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莆田市档案局网站上公布,也可参见市档案局编制的《莆田市档案局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市档案局在莆田市档案局(馆)网站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pt.fj-archives.org.cn。此外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即市现行文件利用中心,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查询方法

      公众可以到莆田市现行文件利用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还可以从莆田市档案局(馆)网站(http://pt.fj-archives.org.cn)上,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莆田市档案局(馆)网站上填写并递交《莆田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从莆田市档案局(馆)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莆田市现行文件利用中心

2.咨询电话:0594-2630522、2630526

3.传真号码:0594-2630219

电子邮箱:ptdaj@163.com

通讯地址:莆田市档案局(地址:城厢区建设西路839号) 

邮政编码:351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4.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莆田市档案局(馆)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pt.fj-archives.org.cn。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莆田市档案局(馆)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的费用。

三、监督方法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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