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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
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热诚欢迎您的参与。
 莆田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省交通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单位要结合先前印发的《莆田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莆市交综〔2008〕35号文)的部署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2003年以来生成的政府信息的疏理和逐步上网工作,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运行机制。

一、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各单位应落实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全市交通系统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有三类:(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即市交通局和县(区)交通局;(2)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具有交通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我市这类机构包括各级公路稽征机构、地方海事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交通管理机构);(3)受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交通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我市这类机构包括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室的解释及省交通厅的做法,我市交通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为上述前2类机构,即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交通管理机构。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其生成的政府信息应定期提交委托该职能的主管机关,由其按程序公开。

同一单位存在合署办公或加挂牌子的(即其行使的职能既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也有主管机关委托的),应根据所履行职能的不同分别确定公开方式。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职能所生成的政府信息,由其按《条例》规定自行发布;属于委托职能所生成的政府信息,由其负责定期提交主管机关按程序发布(市公路局生成的政府信息由其按《条例》规定自行发布)。

三、应当主动公开的交通政府信息主要内容

市交通局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全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

(二)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交通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交通行业统计信息;

(五)交通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六)交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所应提交材料的全部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与招投标情况;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行信用情况;

(八)突发交通行业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九)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监督检查情况;

(十)交通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十一)党建廉政文明建设(交通党建、廉政、文明和工青妇建设情况)、干部任免等情况;

(十二)公共服务(交通出行服务等便民事项)。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批流程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属于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其政府信息应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市政府、省交通厅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自行公开。具体工作流程参见附件1所示。

市局机关各科室生成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拟公开前首先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保密文件,不予公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密范畴的,报局办公室确定。不属于保密范畴的政府信息,根据局机关的实际,分以下二种情形处理:(1)从OA流转的公文,拟稿科室应在“发文流程”中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选择“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属于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拟选择“公开”的,应先明确国家或省是否另有规定该类政府信息的公开需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如是,应待批准后公开;如不是,应明确是否有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有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协调该机关明确由谁公开;没有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则予明确该信息拟公开的栏目。按相关规定既不符合“不予公开”条件、又不属于或暂不能列为“主动公开”范围的,可选择“依申请公开”。(2)重申公文应通过OA形成电子公文的原则(涉密文件除外);极个别未及时从OA流转的文件,拟稿部门应参照前述流程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电子版及“公文签发单”复件主动提交局公开办汇总。

受局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其所生成的政府信息属于市局政府信息的组成部分,应按业务归口渠道主动、定期报送局机关各牵头部门审核汇总。具体如下:(1)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和管理方面有关政府信息由市高速公路公司、市公路局定期提交局建设科审核汇总;(2)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有关政府信息由市运管处定期提交局运安科审核汇总;(3)路政管理方面有关政府信息由市公路局路政分局定期提交局法路科汇总审核;(4)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方面有关政府信息由市交通质监站定期提交局建设科审核汇总。局机关3个牵头部门应分别在每月10日、20日及月底前,将各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报局公开办汇总后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发布。整个流程从信息生成之日起到发布之日止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运作流程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通过规定的渠道向交通部门申请获取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市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里已经按规定设置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点和联系方式,并在门户网站上开通了网上受理申请。具体运作流程见附件2所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交通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填写《申请表》(分个人版和单位版,见附件3、附件4)。市交通局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对申请进行审查。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畴的,局公开办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附件5)。属于本机关掌握范畴的,确定该申请内容是否存在、内容是否明确要件是否完备后依如下流程办理:(1)内容不存在的,局公开办出具《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附件6);内容不明确、要件不齐全的,局公开办一次性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附件7);(2)内容存在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内容存在但涉及到其他机关的,由局公开办协调该机关,同意公开的,给予公开。(3)内容存在但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局公开办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附件8)。

以上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15个工作日内答复确有困难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最多延长至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9)。

由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不了解各级交通部门的职能分工,局公开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交通系统各单位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时,遵循以下原则:(1)受理的事项属于本单位法律法规授权职责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自行按照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处理;(2)受理的事项属于本单位受所属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而行使职能范围内的,(可代拟回复意见后)转报上级机关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开办按程序审核、处理;(3)受理的事项与交通系统无关的,或属于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申请人直接向这些单位索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六、重大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

“重大交通突发事件”包括:交通安全、质量重大事故;公路、内河危险品运输或内河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或水域重大污染事件;自然灾害、疫情、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的交通阻断事件;其它对交通运输和交通工程建设有严重影响的重大事件。各单位在获悉重大交通突发事件后,除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外,应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政务信息。市局收到重大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核实,并经局领导批准后,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不得拖延或隐瞒。采取新闻报道方式的,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闻媒体报道或社会传言与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相关事实不符合的,局办公室应协调局有关业务部门予以澄清。

七、信息公开责任与监督检查机制

市局及市属交通系统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采取“部门长负责制”或“局长(站长)负责制”,即:市局机关各科室生成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出具是否公开意见,并负第一责任;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交通系统各单位以自己名义所生成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行政主职审核、签发;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交通系统各单位所产生的政府信息,由该单位行政主职审核并负第一责任。

八、经费保障机制

全市交通系统各单位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九、其它有关规定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交通系统各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UploadFiles/depart_79/2008-05-22-15-53-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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