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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
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热诚欢迎您的参与。
 莆田市经信委信息公开指南

 

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委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委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和指南;

     2、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与相关政策;

     4、统计信息;

     5、财政资金;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有关工作动态;

     10、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莆田市经信委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ptetc.gov.cn)。

  (二)公开形式

  通过莆田市经信委网站、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陆莆田市经信委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莆田经信委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莆田市经信委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4-2290478

  传真号码:0594-2292391

  通讯地址:莆田市经信委办公室

  邮政编码:351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登陆莆田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莆田市经信委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告知申请人自行搜集查阅,行政机关不另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

8.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不再另行提供;

9.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进行查询;

10.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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