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服务指南
卫生许可证——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名称变更
一、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许可条件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局发证的公共场所名称、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提出变更申请。
三、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3、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供门牌证复印件1份或街道部门出具的证明1份及复印件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网址:http://www.hjfwzx.com.
窗口电话:6988650
投诉电话:6988618(服务中心)3369535(区效能办)
公共卫生许可证
一、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许可条件
在涵江区工商局注册的公共场所【包括7类28种行业: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三、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1份;
5、公共场所卫生制度复印件1份(事中监管);
6、公共场所平面图1份(事中监管);
7、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事中监管);
8、莆田市涵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近期合格的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事中监管)。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2)审核(现场勘查):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3)复核: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审批、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通知办理人前来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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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一、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条。
二、许可条件:
具有护士资格,符合护士变更条件
三、申请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拟执业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所提供的证书必须是有效的;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本人,则必须提交授权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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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延续执业注册
一、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条。
二、许可条件:
具备护士资格,符合护士延续执业条件:1、具有《护士执业证书》;2、身体健康。
三、申请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所提供的证书必须是有效的;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本人,则必须提交授权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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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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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
二、许可条件:
具有《医师执业证书》,符合医师变更执业注册条件
三、申请材料:
1. 1.变更执业地点(迁出)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变更执业地点(区内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拟执业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3.变更执业地点(外区迁入)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拟执业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6)《变更通知单》原件1份;
(7)需要重新制作《医师执业证书》的,需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两张。
4.执业范围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接受同一类别不同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该医院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6)申请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需提交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7)拟执业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所提供的证书必须是有效的;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本人,则必须提交授权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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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二、许可条件:
具有《医师资格证书》符合医师执业注册条件,身体健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助理医师要注册执业医师的需提供《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5、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1份;
6、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所提供的证书必须是有效的;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本人,则必须提交授权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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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注册
一、设定依据:
1.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医函[2012]619号);
2.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深化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莆政办[2014]90号)。
二、许可条件:
1.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2. 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
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4. 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5. 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6. 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三、申请材料:
1. 《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申请人近二年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1份;
5. 申请人与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1份;
6. 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7. 取消多点执业的,应提交《福建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医师多点执业聘用期到期需要续聘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重新提交多点执业申报材料。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所提供的证书必须是有效的;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本人,则必须提交授权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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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
一、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涵江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0-2015)》。
二、许可条件
具备医疗机构变更资格,符合医疗机构变更条件。
三、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1份(注:申请变更登记的理由要充分,描述要清楚);
2、(名称、地址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两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5、(地址变更)新执业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建筑平面图各1份。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新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1、受理: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书》。备注: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即办件,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2、审核(现场勘查):卫生局医政科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
3、复核: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4、审批、办结: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通知办理人前来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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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
一、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诊所(限个体开业的执业医师本人申请;申请的执业医师须提交所在地的身份证明(莆田市内),且年龄为男70周岁以下、女65周岁以下;500-1000米半径范围内无同类医疗机构的可设1个)1、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2、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至少有1名护士。3、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
三、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1份;
2、选址报告原件1份(附:拟设医疗机构具体位置的地图);
3、资信证明(主要是设置人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至少一年)1份;
4、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办理诊所与村卫生所设置的需要提供);
6、离退休医务人员须提交退休证复印件1份和原工作单位审核意见原件1份;
7、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事中监管)。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1、受理: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书》。
2、审核(含公示):卫生局医政科在8个工作日
3、复核: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4、审批、办结: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通知办理人前来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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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
一、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三、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书》1份;
2、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医疗机构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报告1份(内容应包括本周期的门诊量、日均门诊人次、门诊人均费用业务情况);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1份和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若有中高级职称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各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并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1、受理: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书》。
2、审核(现场考察):卫生局医政科在8个工作日
3、复核: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4、审批、办结: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通知办理人前来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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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
一、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具备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资格,符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条件。
三、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1份;
3、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及医务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份。
7、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1份(事中监管)
8、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1份(事中监管)
9、申请附设药房(柜)的医疗机构要提供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1份(事中监管)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1、受理: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书》。
2、审核(现场考察):卫生局医政科在8个工作日
3、复核: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4、审批、办结: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通知办理人前来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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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有效期延续
一、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许可条件:
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1份;
2、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1份;
3、医疗机构延续期内年度工作报告1份(内容应包括本周期的门诊量、日均门诊人次、门诊人均费用业务情况)注:申请书里填写;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1份和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若有中高级职称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各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1、受理: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书》。
2、审核(现场考察):卫生局医政科在8个工作日
3、复核: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4、审批、办结: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通知办理人前来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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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698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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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注销
一、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部门办理手续
三、申请材料:
1.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1份,
2.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1份;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医疗机构印章。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1、受理: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书》。
2、审核(含公示):卫生局医政科在5个工作日
3、复核: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4、审批、办结: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通知办理人前来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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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3号主席令)第三十二条。
二、许可条件: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申请材料:
1.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报告》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1份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登记书》1份
5.拟开展助产技术的人员配备(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名册及执业资格证书附录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6.房屋、设备、人员和技术条件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
7.开展助产技术的规章制度1份;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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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合格证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3号主席令)第三十三条。
二、许可条件: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合格证书,必须经过培训及考试合格人员。
三、申请材料: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毕业证复印件各1份(若有医师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3. 经卫生行政部门专业岗前考核合格证书,还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1份;
4. 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本人,则必须提交授权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网址:http://www.hjfwzx.com.
窗口电话:6988650
投诉电话:6988618(服务中心)3369535(区效能办)
公共卫生行政许可变更许可项目
一、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经涵江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核准登记或注册的公共场所【包括7类28种行业: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申请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3. 公共场所平面图1份(事中监管);
4.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事中监管);
5. 莆田市涵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近期合格的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事中监管)。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2)审核(现场勘查):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3)复核: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审批、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通知办理人前来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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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6988650
投诉电话:6988618(服务中心)3369535(区效能办)
公共卫生行政许可延续
一、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经涵江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核准登记或注册的公共场所【包括7类28种行业: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申请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 公共场所平面图1份(事中监管);
5.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事中监管);
6. 莆田市涵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近期合格的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事中监管)。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2)审核(现场勘查):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3)复核: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审批、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通知办理人前来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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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行政许可注销
一、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包括7类28种行业: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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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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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行政许可补证
一、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1.证件遗失的,应到当地主要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刊登20日以上;
2.证件损毁的,应提供损毁《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申请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 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当地主要报刊原件1份(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3、 卫生许可证》毁损的,应提供损毁的《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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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新证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
二、许可条件
1.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2.配备检验室设备及有资质的检验人员,并列清设备清单;
3.制定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和突发水质事件应急预案。
三、申请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 检验室设备清单1份;
5、 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6、 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和突发水质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
7、 生活饮用水卫生制度复印件1份(事中监管);
8、 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事中监管);
9、 饮用水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原件1份(事中监管);
10、 制水工艺流程图原件1份(事中监管);
11、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事中监管);
12、 莆田市涵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近期合格的水源水、出产水、管网水、末梢水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事中监管)。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2)审核(现场勘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3)复核: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审批、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通知办理人前来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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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6988650
投诉电话:6988618(服务中心)3369535(区效能办)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变更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
二、许可条件
1. 变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工商刑侦部门取得变更后《营业执照》;
2.变更单位法人的到主管部门出具变更能够说明及任职文件。
三、申请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3. 变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 变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变更说明及主管部门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6.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网址:http://www.hjfwzx.com.
窗口电话:6988650
投诉电话:6988618(服务中心)3369535(区效能办)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延续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
二、许可条件
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申请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 饮用水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原件1份(事中监管);
5. 制水工艺流程图原件1份(事中监管);
6.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事中监管);
7. 莆田市涵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近期合格的水源水、出产水、管网水、末梢水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事中监管)。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2)审核(现场勘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3)复核: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审批、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通知办理人前来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网址:http://www.hjfwzx.com.
窗口电话:6988650
投诉电话:6988618(服务中心)3369535(区效能办)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注销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
二、许可条件
区内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三、申请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网址:http://www.hjfwzx.com.
窗口电话:6988650
投诉电话:6988618(服务中心)3369535(区效能办)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补证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
二、许可条件
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到当地只要报刊刊载遗失声明20日。
三、申请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 原补发申请报告1份;
3. 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提供刊载遗失声明20日以上的当地主要报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 损毁《卫生许可证》的应提供损毁的《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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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6988650
投诉电话:6988618(服务中心)3369535(区效能办)
放射卫生行政许可新证
一、设定依据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4. 《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1. 到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得《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2. 到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得《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3. 到环保局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4. 从业人员取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申请材料
1.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
5.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1份;
6.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1份;
8. 由市疾控提供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复印件1份;
9. 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10. 由环保局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
11. 由市疾控提供的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12. 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1份;
13.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1份;
14. 放射防护技术操作规范、岗位职责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2)审核(现场勘查):承诺时限:17个工作日。
(3)复核: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审批、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通知办理人前来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19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网址:http://www.hjfwzx.com.
窗口电话:6988650
投诉电话:6988618(服务中心)3369535(区效能办)
放射卫生行政许可补证
一、设定依据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4. 《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到当地只要报刊刊载遗失声明20日
三、申请材料
1.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 补发申请报告1份;
3. 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提供刊载遗失声明20日以上的当地主要报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 损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提供损毁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原件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网址:http://www.hjfwzx.com.
窗口电话:6988650
投诉电话:6988618(服务中心)3369535(区效能办)
放射卫生行政许可校验
一、设定依据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4. 《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1. 到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得《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2. 涵江区内放射诊疗机构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提出校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 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1份;
4.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1份;
5. 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1份;
6. 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7. 由市疾控提供的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网址:http://www.hjfwzx.com.
窗口电话:6988650
投诉电话:6988618(服务中心)3369535(区效能办)
放射卫生行政许可注销
一、设定依据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4. 《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涵江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三、申请材料
1.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 原《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 《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申请书1份;
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网址:http://www.hjfwzx.com.
窗口电话:6988650
投诉电话:6988618(服务中心)3369535(区效能办)
放射卫生行政许可变更
一、设定依据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4. 《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涵江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三、申请材料
1.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 申请变更的报告、理由以及变更项目证明材料1份;
4. 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网址:http://www.hjfwzx.com.
窗口电话:6988650
投诉电话:6988618(服务中心)3369535(区效能办)
放射工作人员从业卫生行政许可新证
一、设定依据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3. 《福建省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管理办法》;
4.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218号)。
二、许可条件
1. 到省卫生厅取得放射防护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证明;
2. 到莆田市疾控中心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的放射工作职业健康证明;
3. 到莆田市疾控中心取得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三、申请材料
1.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1份,表格格式及示范文本参见附录A;
2. 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的放射工作职业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
3. 符合省卫生厅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
4. 具备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5.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 两寸免冠照片1份;
7. 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清单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2)审核(现场勘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3)复核: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审批、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办结当天通知办理人前来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网址:http://www.hjfwzx.com.
窗口电话:6988650
投诉电话:6988618(服务中心)3369535(区效能办)
放射工作人员从业卫生行政许可补证
一、设定依据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3. 《福建省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管理办法》;
4.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218号)。
二、许可条件
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应到当地只要报刊刊载遗失声明20日
三、申请材料
1.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书格式及示范文本参见附录A;
2. 补发申请报告1份;
3. 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应提供刊载遗失声明20日以上的当地主要报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 损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应提供损毁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原件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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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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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从业卫生行政许可变更
一、设定依据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3. 《福建省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管理办法》;
4.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218号)。
二、许可条件
涵江区内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
三、申请材料
1.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书格式及示范文本参见附录A;
2. 6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及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复印件1份;
3. 原《放射工作人员证》1份;
4.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件1份。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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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及实践技能考试
一、设定依据
1. 《执业医师法》;
2.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
二、许可条件
1.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3.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4.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申请材料
1. 从国家医学考试网下载并由考生签字确认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 照片2张(要求:与网报上传一致的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相片);
3.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台、港、澳考生需提交往来大陆通行证,外籍护照;
4. 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科及以上学历除临床医学专业外须提供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5.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同时提交试用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年内不在同一医疗机构的,由试用机构分别提供);
6. 2001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专、本科毕业生提供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的学历网上查询结果证明(不含网站,须有二维码),2001年以前的省外大专、本科毕业生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历认证报告(不能提供电子注册学历的,要提供省教委的招生名单);
7. 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中报考条件的省中专毕业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分别补充:
a) 本省户籍的考生应提供省教育厅验印的招生名单;
b) 外省户籍的考生提供户籍所在地省教育厅验印的招生名单;
c) 自考学历的考生提供毕业生情况登记表有效证明资料;
8.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应提供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9. 1998年6月26日前个体开业医师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需提供由核发其个体开业医执照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
1.实践技能:
1) 临床、公共卫生类别210元/人次;
2) 口腔类别260元/人次;
3) 中医类别212元/人次;
4)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120元/人次。
1. 综合笔试:
1) 执业医师240元/人次;
2) 执业助理130元/人次;
3)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80元/人次。
七、收费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分成比例的复函》(闽财综[20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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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考试
一、设定依据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改领导小组改字[1996]第20号批转执行)第7、8、9条。
二、许可条件
a) 医(药、护、技)士,应满足下列条件:
1) 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 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b) 医(药、护、技)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 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3) 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 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c) 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 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比较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 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三年左右;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左右;取得博士学位者。
三、申请材料
1.1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
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a)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d) 本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民营医疗机构流动人员还须经档案存放机构盖章);
e) 本人近期2寸彩色(白底)同版免冠照片2张;
f)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 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
报名时须填写原档案号。
1.3 申报护理专业中级、初级(师)的人员
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4 申报中级、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a) 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师)、初级(士)资格证书;
b)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交从事现工作岗位满2年的聘书原件和复印件;
c) 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提交本专业下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5 申报专业的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之间的人员
a) 应具有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专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b) 2009年及之前进入我省19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单位,执业医师资格为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本科学历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c) 2010年起新招聘(含在编在岗、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进入我省二、三级医疗机构(含民营),执业医师资格为临床、口腔类别的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历考生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d) 2009年起,进入乡镇卫生院本、专科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考生及进入社区服务机构本科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考生均须提交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00001注:b)、c)、d)的设立依据是: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福建省2010-2012年全科医师能力提升计划》(闽卫科教(201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91号)精神。
1.6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港、澳、台考生
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在医疗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7 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医师和护师
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报名时必须提交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社区医疗机构许可证及考生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8 关于学历的说明
a) 1994年以前(含1994年)入学的卫生中等专业的毕业生(含非卫生行业中专学校),按省卫生厅、省教委《关于加强卫生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教育管理的联合通知》(闽卫教[1994]216号),其毕业证书必须有省教育厅验印,允许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b) 1995年(含1995年)至1999年(含1999年)入学的我省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卫生专业毕业生,其毕业证书必须有省教育厅验印方可报名。
c) 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办在职卫技人员函授卫生中专学历班的通知》(闽卫教[2000]147号)精神,2000年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和部分普通中专卫校招收的有职称无学历人员,其毕业证书有省或市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并且其名单有在招生花名册中备案的方可报名。
d) 2002年以前(不含2002年)所有普通中专卫校的学历,其毕业证书上必须有省教育厅的验印方可报名。2002年以后(含2002年)入学的普通中专卫校的学生,其学历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具有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中专卫校及专业的通知》(闽卫科教[2002]96号)规定,符合卫生部规定条件的方可报名参加专业资格的考试。
e) 2002年以后(含2002年)普通中专卫校毕业证书上的钢印由地市教育局验印。
f) 省外大、中专成人医学院校毕业生须有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学位),报考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g) 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医学远程教育)的学历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医学教育管理的通知》(闽教高[2008]23号)文件规定执行:报名考生取得省外非全日制学历,需要申报除(士)级专业外的技术资格,必须提交户籍所在地的省市高招办出具的招生花名册;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的网络教育学历可作为考生申报除(士)级专业外的技术资格学历条件,2002年11月1日起只有北京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和四川大学(2012届毕业生)。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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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
每人每科50元。
七、收费依据
闽价[2001]费字492号。闽价费[2012]245号
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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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一、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
二、许可条件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三、申请材料
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1份;
2. 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2张;
4. 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手册复印件。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莆田市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
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实务、实践能力2科)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7元(含上交国家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1元)。
七、收费依据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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