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
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把政务公开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效能告诫;对不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引发严重腐败问题,或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稳定事件的,要适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职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
二、政务公开的审议制度
成立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本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审议中应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二是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三是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三、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充分发挥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政务公开的监督主体作用,由效能办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建设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认真整改。
四、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开设以热线电话,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问题,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通过政务通报会、新闻媒体以及在政务公开栏设立“点题公开”、“回音壁”、“落实与反馈”栏目等形式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反馈。
五、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及时报送区效能办备案,建立起政务公开工作的档案,每期公开的内容都应统一归档,保存备查。